专业研究
代理律师深度解析剧本杀侵权网游IP全国首案
发布时间:
2024-05-01
作者:
钟姝琦
来源:
至融至泽
随着第二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评奖和活动陆续落幕,各类典型案例和榜单相继发布。本所钟姝琦律师代理的《传奇》网络游戏剧本杀维权案件,入选2023“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浦东法院评述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随着剧本娱乐行业迅速发展,各类“剧本杀”游戏及场馆应运而生,市场对“剧本”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剧本”盗版、“搭便车”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破坏行业竞争秩序的现象频发,已成为制约该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网络游戏《传奇》在中国已连续运营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判决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该网络游戏权利人进行保护,积极有效地回应了市场主体对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保障正当竞争秩序的诉求,为促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法律保障。
《传奇》剧本杀案作为网络游戏针对剧本杀领域维权的第一案,没有在先的案例或操作方式可供参考。推进案件的过程中,在公证方案的制定、诉讼策略的选择以及法律适用的论证层面,均存在诸多考量,在此进行分享与探讨。
一、公证方案的制定
在获悉盛趣有一个剧本杀案件需要开展维权时,代理律师面临着第一个难题是如何固定侵权行为。剧本杀与网络游戏不同,网络游戏能够通过在线下载和试玩,完成全部侵权行为的公证,而剧本杀由于具备了剧本、道具以及该活动本身就有的社交属性,无法通过线上公证固定全部的侵权行为。因此,在网上摸排了《传奇》剧本杀的销售方式和渠道,以及当时上海周边能够提供《传奇》剧本杀服务的几家剧本馆相关情况之后,最终决定采用公证购买《传奇》剧本杀全套产品以及线下到剧本馆试玩的方式完成证据的固定。
一方面,通过购买实物产品,全面固定产品中包括卡牌、道具、剧本在内的全部物质载体;这些在剧本馆进行试玩公证时较难全面取证,因为每次游戏过程中,并不会出现全部的卡牌与道具,而且试玩过程中剧本杀主持人也会基本全程伴随,很难将试玩过程中的所有内容均进行拍照和固定;另一方面,通过到剧本馆现场试玩,明确剧本馆的运营主体,同时通过主持人带领试玩了解剧本杀各个环节的推进机制与逻辑联系,为后续论证提供基础。
二、诉讼策略的选择
通过试玩和购买公证,代理律师基本明确了《传奇》剧本杀的发行方与剧本馆存在的侵权行为包括:1.将剧本杀命名为《传奇》;2.剧本杀道具卡牌中大量存在与《传奇》游戏中相似的名称、美术素材;3.剧本杀道具地图中有一张《传奇》游戏的经典地图;4.剧本杀宣传文案中使用了与《传奇》游戏相关的表述;5.剧本杀的角色设置、技能特征以及对战机制与《传奇》游戏高度相似。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此前案件的代理经验,代理律师最终分别以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在浦东法院发起了两起案件的诉讼。
在被告的确定与选择上,经历前期的公证环节,当时仅能明确剧本馆经营者的被告身份信息,而对于剧本杀的实际制作方尚未锁定具体主体。因此,在以剧本馆作为被告完成案件立案后,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查明剧本杀的实际制作方为纪某,并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并追责。
三、法律适用的论证
1、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的法律适用难点
关于具体的美术作品比对,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比对规则与说明方式,以论证实质性相似。而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剧本馆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性,一方面,剧本杀的制作方和剧本馆之间是何种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另一方面,剧本馆对外提供剧本杀的行为(短暂性的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可否纳入发行权的评价范畴。浦东法院基于我方的举证和论证,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剧本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传奇》剧本杀中部分卡牌及道具实物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就权利游戏中上述美术作品的发行权。
2、关于商标侵权部分的法律适用难点
在商标侵权部分,值得关注的则是将剧本杀命名为“传奇”的行为,与剧本馆提供“传奇”剧本杀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该等行为属于在何种商品/服务形态上使用“传奇”这一标识。浦东法院最终认可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被告剧本馆为相关公众提供各种主题的剧本杀娱乐体验,该服务本质上为娱乐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属同种服务;被告纪某为被告黑眼圈公司经营剧本杀娱乐体验服务提供《传奇》剧本杀的道具,道具的包装盒、卡牌上突出显示‘传奇’标识,其生产、销售并授权被告黑眼圈公司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诉《传奇》剧本杀道具是被告黑眼圈公司提供相应娱乐服务的前提,故被告纪某的行为本质上亦是提供剧本杀娱乐体验服务。”因此,支持了原告关于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
3、关于不正当竞争主张的适用难点
在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与商标侵权主张均被法院认可的情况下,通过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拆分论述,法院同样认可了原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混淆行为”作为请求权基础提出的主张。明确被告的其他混淆行为具体包括:《传奇》剧本杀中的元素名称,角色职业和技能以及对战环节的机制设计均与原告权利游戏基本相同,等等。此外被告在对该剧本杀进行宣传推广时,文案中也存在一些表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剧本杀与原告的权利游戏存在关联。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同了原告的观点,指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对混淆行为作了兜底规定,并未排斥非标识性混淆的情形,非单纯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从行为各要素整体来看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规制。”,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了“其他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此该案件获得全面胜诉,几乎全部有关侵权行为的定性主张均为法院采纳和认可。随着商业实践的多元化发展,可以预见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尝试以多种权利对同一侵权主体开展维权行动。而在推进维权的过程中,如何在不同案由的案件中对具体的行为进行拆分和主张,需要进行细致讨论和深入分析,以全面无遗漏地精准阻击侵权行为,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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