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经济犯罪;精准辩护;精准辩护原则;精准辩护路径;精准辩护新探索
所谓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是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行为人与涉案被害人众多,在刑法适用上存在巨大争议,且引起社会广为关注的经济犯罪案件。一方面,此类案件已经成为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风险的风险源,刑法应及时介入,发挥应有的风险防范作用。另一方面,该类案件发生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刑法的介入应当有节制,需警惕其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而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再一方面,此类犯罪主体多为企业家与企业高管,他们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在强调企业家保护政策背景下,如何协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策效果,如何防止“因为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之风险,也是刑法适用时应该考虑的面向。鉴于此,应该高度重视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既要研究其司法适用中的特点,又要结合法理、法律规范、刑事政策等因素,提供精准辩护。
所谓精准辩护,意指在对案件事实精准分析的基础上,依托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设计个性化的辩护策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效果。精准辩护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案件律师配置精准,这是实现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精准辩护的必备条件。二是案件事实确定精准。在全面分析卷宗材料、卷宗之外相关材料,以及拜访相关领域专家基础上,确定案件事实,这是实现精准辩护之基础。第三,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判断精准。政策及其他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影响大,是该类案件辩护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因素。第四,案件辩护方案选择精准。在案件事实确定精准、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判断精准基础上,结合法理、法律规定、立法/司法解释、类案等依据,确定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案,是实现精准辩护的关键。
为了避免空谈及行文方便,下文将结合笔者以律师身份辩护或以专家身份加持的四个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为素材进行分析与说理。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该案发生在两办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期间,涉案金额数十亿,最终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案例二(某原油贸易公司合同诈骗案),该案发生在国际原油销售领域,涉及金额30多亿,有专案组介入,被害单位要求以无期徒刑为基准刑,最终法院判决15年有期徒刑;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该案发生在融资租赁领域,涉案金额近6000万,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最终法院判决9年有期徒刑;案例四(某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案涉案金额近18亿,公安机关拟以单位犯罪立案,后撤销案件。
与传统犯罪及一般经济犯罪相比,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如下特点,这也是强调对此类案件进行精准辩护的重要缘由。
一方面,刑民交叉案件普遍存在于民间借贷、金融服务、商业交易等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领域,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巨大争议,已成为司法适用难点,主要表现在刑民界限划定、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操作顺序把握、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等三个方面。[1]为了统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即便如此,这些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也难以涵括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探讨精准辩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另一方面,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对若干类型的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产生深远影响。以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与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政策为例,这些政策直接影响到相关案件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出罪、入罪、轻刑与重刑选择。例如,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若干关于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政策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改判了一批无罪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涉经济犯罪企业与企业家进行“合规营救”。[4]又例如,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等等。
所谓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指的是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影响定罪量刑,但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的因素。依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据刑法条文规定,对已有的事实做出判定,并据此做出定罪量刑结果。但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定罪量刑结果最终会受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5]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受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尤为明显。其原因一方面是前文提及的刑民交叉案件多、认定争议大,另一方面是此类案件的刑法适用需要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与政策效果的统一。
影响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是多方面的,前文提及的政策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除了政策因素之外,以下因素亦有一定影响。一是涉案被害人因素。包括被害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被害人是国企还是民企,被害人的社会影响力,被害人是否上访、是否给政府施压等等。二是涉案行为人因素。包括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行为人是国企还是民企,行为人的社会影响力,行为人的社会关系等。三是地方政府因素。例如,案件发生后,地方政府有无成立专案组;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四是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领域是否敏感。五是社会关注度,特别是媒体的参与程度,有无形成舆论。六是承办法官、法院对案件的态度等等。
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精准辩护最重要的原则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在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做精准评估之后,选择最佳辩护方案,尽可能为当事人获得最有利的结果。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的前提是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做精准评估,唯有此,才能确定最佳辩护方案。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反对三种倾向:一是反对一味无罪辩护倾向。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判处无罪的比例极低,如果不对案件做精准评估,就选择无罪辩护方案,极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不利后果。二是反对一味认罪认罚。律师切不可为了快速结案,不评估案情,就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三是反对唯当事人意愿是从。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希望获得无罪、轻罪、免刑或缓刑等后果情有可原,但律师不能唯其意愿是从,一定要对案件做精准评估之后,选择最佳辩护方案(包括认罪认罚方案等),并说服他们接受该方案。
鉴于此,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精准辩护路径选择最佳辩护方案,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取悦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表演式辩护。在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实践中,一些律师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阅卷、不认真会见嫌疑人,不对案件做精准评估,对没有任何无罪可能或者无罪可能性极小的案件,承诺无罪辩护空间大,误导当事人及其家人,结果使当事人受到严厉刑罚处罚(笔者接触到多起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案,由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受律师误导,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为了省事,为了尽早结案,不顾当事人利益的走过场辩护。在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实践中,一些律师不认真阅卷、不认真会见嫌疑人,不对案件做精准评估,就威胁当事人及其家人,若不认罪认罚,就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结果使当事人失去了无罪、轻罪或免罚的机会(案例三,当事人及家属前后换了5名律师,其中有律师根本没有很好阅卷,就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 再一方面,必须与当事人及其家人保持足够的沟通,尽可能让他们接受最佳辩护方案(包括让当事人认罪认罚方案)。
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极强。一是涉及刑民交叉(包括刑商交叉、刑行交叉),律师除了具备刑事法律知识之外,还必须娴熟掌握民事、商事及行政法律知识;二是与公司治理关系密切,律师需要了解公司治理方面的知识(案例一,就涉及到对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剖析);三是可能涉及“三新”经济领域。“三新”经济,即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产业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新商业模式指为实现用户价值和企业持续盈利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律师办理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具备相应领域的知识。当然,刑辩律师不是万能的,接受案件委托后,为了把案件专业化做到极致,除了加强自身的学习外,还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例如,举办跨部门法学科的专家研讨、论证、走访特殊领域的专业人士等。
鉴于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除了向公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法院递交辩护意见等传统刑辩手段之外,还需要更多措施的跟进,以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利用律所资源,组织各专业律师参加的案例分析会;二是把真实案件改编成研讨案例,如果条件允许,与高校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机构合作,举办案例研讨会议,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参与,深度剖析案件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三是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公司治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专业性问题,召开相应的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加;四是主动联系办案人员沟通、及时表明观点,并且随着对案件了解的深入,随时把修正的观点传递给办案人员;五是与被害人(单位或自然人)联系、协商,尽可能赔偿他们的损失,以获得他们谅解。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都采取了以上其他手段,对精准辩护效果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获得最优辩护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辩护方案选择时,应该多策略并用。下文结合相关案例做具体分析。
策略之一,“承认一罪、否认一罪”。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该案进行精准评估,我们做出如下判断:虽然该案两罪都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但有限),但考虑到政策因素(两办已发布《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通知》)、案件系公安部转办,遂决定让当事人承认一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否认一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建议检察院做合规不起诉,最后检察院接受了律师建议,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该策略的启示是:对于那些无罪辩护空间较小的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完全做无罪辩护,则不起诉可能性极小;一旦案件到了法院,考虑到政策因素,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极低。鉴于此,对该类案件选择“承认一罪、否认一罪”之策略,尽量往不起诉条件靠,再结合企业合规起诉之实践,力争实现不起诉目标。
策略之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无罪辩护”。案例二,某公司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有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但经过精准评估,该案受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大,无罪的理由不是非常充分,为了避免最不利判决结果出现(无期徒刑),果断采取“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无罪辩护”策略。详言之,通过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避免无期徒刑结果发生;律师则在法庭上作独立无罪辩护,其意义有二:一是希望法院能够通过实质化庭审,做出无罪判决;二是希望辩护意见可以为合议庭在向相关部门汇报时、向被害单位解释时提供参考,为避免无期徒刑量刑结果提供一定的保障。事后得知,虽然该案被害人及有些领导希望对行为人用无期徒刑,法院最后判处的是有期徒刑。
该策略的启示是:对于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选择无罪辩护方案时一定要慎重。除了从法理与法律规范角度评估无罪的可能性之外,还必须考察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
案件事实确定是实现精准辩护的前提,案件事实确定需通过以下步骤完成:
一是初步了解案情,设计若干辩护方案。当事人家属在向律师咨询时,就其提供的大概案情(包括其口述事实、提供的拘留证、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进行不同情形假设,设计若干辩护方案。必须强调的是,在未正式接受委托、未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未阅卷情形下,切不可承诺无罪辩护。
二是组建专业化律师团队。一旦接受委托,配置对刑法、经济法、民商法娴熟,对公司治理、商业模式有一定了解,通晓经济犯罪辩护理论,具有丰富经济犯罪辩护实践的承办律师,并建立专门的律师团队。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组建专家团队。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除了建立律师团队外,都组建了由著名刑法、刑诉法教授组成的专家团队。
三是分类阅卷。阅卷是实现精准辩护的重要环节。由于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异常复杂,少则数十本卷宗、多则数百本卷宗,再加上大量的电子证据,阅卷任务特别繁重。分类阅卷能够实现快速、精准阅卷。案例二,该案有10名自然人、5家单位涉嫌犯罪,有近300本卷宗。对于此案,将律师团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就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合同、财务等进行专门阅卷,作摘要或数据分析,并由承办律师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案情。
四是寻找卷外证据。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多方面的业务以及不同的商业伙伴等等,而这些都是案件发生的背景因素,与案件的定性存在相关性。如果卷宗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些背景因素,应全面收集。案例一,涉及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案例二,涉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案例三,涉及到国际原油买卖模式,涉及油库业务、原油买卖、银行借贷等多方面的业务与多个商业伙伴等;案例四,涉及“贷转存”金融模式等。
五是寻找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在对案件证据作精准评估后,通过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该案的定罪量刑结果。因此,必须寻找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案例三,该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是该地级市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专案组介入,有被害人要求以无期徒刑为基准刑的压力,有多家国企受害等等。正是基于对这些社会结构因素的考察,在没有绝对把握做无罪辩护情形下,我们选择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做无罪辩护”的策略。
2、政策、法律、立法/司法解释、类案、学术观点确定
一是政策。包括企业家保护方面的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等等。这些政策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全面梳理。
二是法律与立法/司法解释。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是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最重要依据。
三是类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类案已经成为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司法适用的重要依据。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如果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四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出版物。主要是《审判参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登的观点。
五是学术观点。学术观点即法律学者提出的理论。法律学者主要包括政法院校、研究所的教学科研人员、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学者型实务人员。学术观点的载体包括教科书、著作、论文等。学术观点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力与法律学者的知名度、行政级别有关。因此,寻找知名教授(研究员),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学者型实务人员的观点是重中之重。
如前文所述,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极强,必须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首先是法学专家出示的专家论证意见。虽然实务界对刑辩中的专家意见持不同态度,但就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多数司法人员对之持“慎重接受”的态度。之所以“接受”,是因为有专家意见,可以使检察官、法官“兼听则明”,开阔思路,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最为合理的一种来处理当前的案件;之所以“慎重”,是担忧专家未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难以在中立立场上给出结论。在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的诉讼过程中,都出具了专家意见,对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其次是特殊领域的专家意见。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对案件的定性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完成前述路径后,接下来就是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这是精准辩护的最重要环节。最终辩护方案的确定要遵循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反对一味无罪辩护方案选择、反对一味认罪认罚、反对唯当事人意愿是从。辩护方案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以及政策、法律、立法/司法解释等的精准评估基础之上。下文具体谈谈确定不同辩护方案时应该考虑到的因素。
第一,无罪辩护方案的确定。选择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方案一定要慎重,必须精准评估支持无罪辩护的理由能否成立。选择无罪辩护的理由有二:一是证据认定上对当事人非常有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若三条件之一不具备,或之二甚至全部不具备,就可以坚决做无罪辩护。案例三,由于存在多份证人证言雷同,明显不可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坚决做无罪辩护,一直没有让当事人做认罪认罚。
二是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或结果,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在以叙明罪状为表现的经济犯罪立法中,对行为与结果多为列举式规定。对此类案件,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或者出现了一定的结果,则坚决选择无罪辩护。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要件的明文规定,如金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等,但鉴于该目的的认定是一个推定过程,刑法条文对该目的的认定标准又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目的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经济犯罪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认为,在以“目的不具备”作为无罪辩护理由的时候需慎重,必须结合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即使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也不要轻易选择无罪辩护(可以选择“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无罪辩护”策略)。如果不对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精准评估,就一意孤行做无罪辩护,不让当事人做认罪认罚,很可能使当事人招致严重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精准评估案件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诸多涉及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以“目的不具备”为视角的无罪辩护案例,都使当事人失去了从轻处罚机会,最终遭受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无期徒刑)。案例二,就合同诈骗罪而言,虽然从“目的不具备”角度有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但该案的社会结构因素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大,果断选择“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无罪辩护”策略。
第二,轻罪辩护方案的确定。选择轻罪辩护方案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但案件性质存有争议,可能定性为轻罪,也可能定性为重罪;二是轻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重罪证据存疑情形。案例二,当事人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合同诈骗罪存疑,故选择轻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方案。
第三,撤案、不起诉辩护方案的确定。无罪辩护是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的重要理由。除此之外,选择撤案、不起诉辩护方案的理由还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侦查阶段,以参考无罪处理的类案为由,提出撤案申请。案例四,就是以检察建议提供的事实为依据,通过类案检索,找不到入罪类案,进而把类案作为重要的出罪事由,申请公安机关撤案。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常规的三种不起诉事由之外,对于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更多的是考虑企业合规不起诉。企业合规不起诉是近些年来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重要辩护视角。但是,企业合规不起诉之辩护意见必须建立在相应条件基础上,即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若对那些证据确实、充分,完全不具备合规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提出合规不起诉申请,其不仅是徒劳的,而且还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误导,即认为案件不严重,使他们认识不到案件的严重性,一旦不起诉意见不被检察院接受,他们则对审判阶段的从轻判决有过高的预期,可一旦法院判决过重,违反了他们的预期,则他们必定会有抵触心理,进而导致法律效果难以实现。案例一,就是在精准评估基础上,认为该案具备了合规不起诉条件,故在“否认一罪、承认一罪”策略下,提出跨区域企业合规不起诉申请。
第四,量刑轻缓辩护方案的确定。主要包括:按照刑法第37条免刑辩护;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如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等)的量刑轻缓辩护;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如品格证据、慈善、社会贡献等等)的量刑轻缓辩护;缓刑辩护;等等。
第五,综合辩护方案的确定。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辩护方案的综合性。综合性的辩护方案大致构成是:首先,否定构成犯罪;其次,退一步,即便构成犯罪,也是某某轻罪,而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某某重罪;第三,再退一步,即便构成某某重罪,亦有量刑轻缓的事由。
创造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也是实现精准辩护的重要路径。沟通的方式,可以是电话沟通、面对面沟通、递交法律意见方式沟通等等。沟通之前一定要预约,且合法合规地进行。
司法实践中,多数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是愿意与律师沟通的。这样可以使他们更全面地理解案件。毋庸置疑,也有少数办案人员对律师提出的沟通请求是抵触的、不配合的。遇到此种情形,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投诉,即便一时无结果,难以与办案人员进行电话或面对面沟通,那么也应该及时把律师意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办案人员。
案例一,律师、专家与办承办检察官、检察院分管领导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辩论,向办案检察官递交了多份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案例二,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电话沟通,检察官倾听,没有过多辩论;与承办法官进行了面对面沟通,法官倾听、记录,并接受律师提出的增加民事法官进合议庭的建议。案例三,律师提出电话及面对面沟通请求,承办检察官、法官有抵触心理,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电话沟通。但律师递交了多份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案例四,在涉案单位上级部门协调下,与政法委分管领导、承办警官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当面递交专家意见。
法庭是实现精准辩护最主要的“战场”。除了常规的法庭辩护技巧之外,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庭辩护,特别是在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阶段,还需考虑以下几点技巧。
一是“抓大放小”。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事实非常多,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定要抓重点,不要面面俱到。这一方面是由于发表辩护意见或辩论时间有限,另一方面原因是“言多必失”,难免会提及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容易被公诉人抓住把柄,最终影响辩护效果的发挥。案例二,涉案合同1000余份,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仅对合同履行情况做总体分析,不谈及每份具体合同。如此,既可以节约时间,而且合同整体履行率高,能够有利支持无罪辩护意见,同时,还可以避免若从具体合同未能履行角度分析(有些具体合同履行率非常低)对无罪辩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是“一剑封喉”。抓住公诉意见或公诉人的辩论意见中的可以作为出罪事由的某一个观点,乘胜追击,直接以此作为出罪事由,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案例三,针对出现多份证人证言雷同事实,公诉人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雷同证人证言”不可适用,法院可以采用“雷同证人证言”。律师抓住此观点进行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因每个人的思维习惯、成长环境和心理状态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场景下,每个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也会有不同。即使所述内容基本相同,在以文字呈现的时候,也定有差异。如多个证人的证词高度雷同,就难以使人相信证言的真实性。这种证言不但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容易形成共同陷害。就该案而言,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需要再考虑实体上的争议,应直接做无罪处理。
三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用公诉人的观点做出罪或罪轻的依据。案例二,公诉人提出的诸多观点都有懈可击,例如公诉人认为破产重组不能消除债务、认为与上游开证企业的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同时具备”、认为可以重复计算涉案数额、认为“锁仓交易”是射辛赌博行为、认为“连续履约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承认国际油价波动是亏损因素、承认“先出货后付款”是违规模式等等。律师认为,公诉人认为破产重组不能消除债务的观点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公诉人认为与上游开证企业的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同时具备”的观点违法了合同的基本原理;公诉人认为可以重复计算数额的观点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基本原则;公诉人认为“锁仓交易”是射辛赌博行为的论断缺乏基本的商业经营知识;公诉人认为“连续履约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的观点没有法理及规范依据;公诉人承认国际油价波动是亏损因素、承认“先出货后付款”是违规模式,这些直接否定其指控有罪的逻辑。
在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还需要从理念与措施双层面进行尝试性探索,以此提升精准辩护的深度与广度。
就理念而言,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应坚持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反对“三唯”定罪现象、追求双重效果。
一是坚持以宽为主的刑事政策。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司法适用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总体而言,除了对少数极为恶劣的经济犯罪该严则严之外,[6]对多数重大疑难经济犯罪该宽则宽,刑法适用要谦抑。因为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刑法太严厉可能压抑经济的生机与活力、有一部分经济犯罪涉案主体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反对“三唯”定罪现象。即“唯后果、唯行为、唯认罪认罚”定罪现象,详言之,一旦出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型、或者行为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形,法院往往凭此做有罪判决,而忽略犯罪成立的其他构成要件或淡化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三唯”定罪现象极易造成错案;唯后果、唯行为定罪,是客观归罪的表现;唯认罪认罚,特别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不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7]
三是追求双重效果。对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法,需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意指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社会效果,意指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能够获得公众认同;有利于经济秩序稳定,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在坚持前述理念基础上,考虑到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对该类案件做精准辩护时,还可以就定罪量刑情节、出罪事由、定罪模式、主体协同以及律师独立辩护权等视角提出若干探索性措施。
一是建议把公众认同作为重大疑难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时的考察情节。重大疑难经济犯罪多为法定犯,由于公众对法定犯的危害的感知不像对自然犯那样强烈,司法机关对法定犯的过度适用刑罚可能导致公众认同感降低。案例三,当事人从无到有,为任职公司开发了西部多省份的融资租赁市场,为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因第三方中介咨询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过多,就推定当事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一般民众对此难以认同。建议法院考虑该案中的公众认同因素。
二是建议把法益恢复作为某些重大疑难经济犯罪的出罪事由。法益恢复是指行为人对先前犯罪行为制造的客观损害的法益通过事后行为予以恢复的一种现象。[8]把法益恢复视为某些重大疑难经济犯罪的出罪事由能够实现双赢:从被害人角度看,财产利益损失得以恢复,即能消解因经济犯罪侵害所带来之痛苦;从司法成本角度,经济犯罪行为人自行主动恢复被害人法益,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投入。案例三,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劳务费的合法性问题,故建议法院,即便当事人收取劳务费不合理,可以考虑让其退回劳务费,并以此作为出罪事由。
三是考虑“以刑制罪”定罪模式。“以刑制罪”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为其选择最为恰当的罪名。[9]该模式对回应政策需求、实现公众认同具有重大意义。案例二,当事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与合同诈骗罪,且可能是牵连犯。由于案件涉及数额特别巨大,一旦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严重后果,考虑该案发生在大宗国际原油交易领域,刑民交叉争议大,合同不能履约与美国总统换届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有关,若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显失妥当,依据“以刑制罪”的思维逻辑,故建议定性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四是建议对涉重大疑难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当民企的实控人因涉嫌重大疑难经济犯罪遭羁押,企业多会陷入困境。为保障企业员工就业,保护投资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地方政府沟通,在必要时由政府出面对涉案企业进行托管。案例二,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所控制的多家公司陷入困境,我们向法院提出了由政府出面对涉案企业进行托管的建议。
五是保证律师独立辩护权。即律师独立无罪辩护意见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从法理角度看,辩护人享有独立辩护权利,符合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从法律角度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权。案例二,公诉人认为,既然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就不能继续做无罪辩护,否则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的策略是,事前与合议庭沟通,阐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理、法律上的依据,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同时,让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的见证律师在法庭上保持沉默,由另外一位未参加见证的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这样可以回避控方提出的有关“见证方”性质可能引起的争议)。
[1]参见于同志:《重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机制》,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6期,第3页。
[2]《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深入研讨刑民交叉案件办案规则 发布“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0202.html,2022年12月28日。
[3]2018年前后,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赵明利案相继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错;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会上透露,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宣告被告企业或企业家无罪308件409人,二审改判无罪251件329人。
[4]首批试点单位仅有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一年的时间内,首批试点单位办理了160余件刑事合规案例,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10个省份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5]参见汪明亮:《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如一些犯罪人为了谋取暴利,不顾他人生命、健康权利,大肆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不考虑最基本的怜悯情感,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证券犯罪,骗取退休老人养老金、 收割中小散户 等;不考虑基本的友情与亲情,实施组织传销活动犯罪,骗完熟人骗亲人。
[7]参见汪明亮:《司法怎么避免“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载《新京报》2023年7月14日。
[8] 参见庄绪龙:《“法益恢复”刑法评价的模式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134页。
[9]参见胡荣:《“以刑制罪”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9/id/1449924.shtml,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