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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已经签字的继承协议,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

2025-08-12

作者:

吉鎏 王丹丹

来源:

RONZE家事

老人去世时留下过遗嘱,但继承人们另行达成了继承协议。


 

如果有继承人反悔了,是应该按遗嘱分遗产,还是按继承协议分遗产?


 

让我们看看这个再婚家庭的案件。


 

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孙某

原告:孙某1,孙某与前妻的女儿

被告:孙某2,孙某与前妻的儿子

被告:刘某,孙某的再婚妻子,与孙某无子女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孙某赠与刘某60万元用于其子女购房;孙某与刘某签署文件,确认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由各自的子女继承;孙某单独立下遗嘱,确认自己财产由孙某2、孙某1继承。


 

2021年11月1日,孙某自书“刘某:我百年之后我的钱给刘某二分之一”。


 

2021年11月16日,孙某去世。


 

2021年11月28日,孙某1、孙某2与刘某签订《协议书》,达成对析产与继承问题的一揽子方案,并明确方案中已考虑了2021年11月1日的遗书。相关沟通过程,留有录音记录。


 

因《协议书》履行出现问题,孙某1起诉要求按《协议书》安排进行继承。

各方立场

原告孙某1:按《协议书》进行继承


 

被告孙某2:同意原告诉请,按《协议书》进行继承


 

被告刘某: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协议书》无效,要求孙某的存款按2021年遗嘱继承,其余遗产按法定继承


 

(被告刘某的理由包括:格式条款、威胁恐吓、欺诈、显失公平、2015年遗嘱无效、《协议书》尚未履行、自己对孙某照顾较多等)

一审裁判

焦点: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协议书》是否有效,当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协议书》内容是否为格式条款。其次,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排除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显失公平。


 

经展开分析,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就孙某遗产及孙某、刘某共同财产析产继承协商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合法有效,均应遵照执行。


 

一审法院还特别说明,当事人起诉要求依法继承遗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就本案来说,当事人任意一方起诉到法院均不应被定义为欺诈。


 

被告刘某上诉。

二审裁判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协议书》系签字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无论有没有遗嘱,继承人们都有权自己另行协商遗产的继承安排。如不能证明继承协议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则法院倾向于认可,继承人们共同达成的继承协议。


 

但在现实中,有多个继承人的时候,继承人们可能会陷入“协商——有人反悔——再协商——再有人反悔”的困局。


 

要打破这种困局,有两个方法:其一,是继承人们快速准备和签订继承协议,不要让沟通只停留在口头层面;其二,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好安排,留下有效的遗嘱,不要出现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给继承人们争议空间。

相关案件

一审案号:(2022)京0118民初3350号


 

二审案号:(2022)京03民终12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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