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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监委留置案件家属问——写在《监察法》新修之际


发布时间:

2024-12-27

作者:

张子璇 裴长利

来源:

至融至泽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订前简称“原《监察法》”,修订后简称“新《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系《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调整监察程序(延长留置期限、增加监察措施、明确延期及不同监察措施适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强化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委”)自身建设、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等内容。

 

笔者所在的至融至泽刑事辩护团队近年来办理了多起监委留置案件,在新《监察法》发布的次日接到了诸多监委留置案件家属就新法相关问题的询问。笔者现结合《监察法》新修内容、团队办案经验就监委留置案件家属常见关注问题梳理如下,以期第一时间回应家属关切、解答家属疑问。因目前新《监察法》暂未生效,新监察措施暂时未在实践中得以运用,故而笔者结合团队既往的办案经验,主要以“留置”期间家属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为主线,同时兼顾新《监察法》项下的新规展开本文。

 

1

留置期限一般有多长?最长的留置期限是多久?

 

根据原《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以下简称“3+3模式”)。[1]笔者所在团队近年办理的监委留置案件,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故而6个月的留置期限较为常见

 

根据新《监察法》的规定,在原6个月的期限上,增加了两款特别规定:

 

其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规定情况下,留置时间可以再延期2个月(以下简称“3+3+2模式”),也即留置期限累计可延长至8个月[2]

 

其二,省级以上监委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在规定情况下,在发现之日起可以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则留置时间最长可达14或16个月[3]

笔者注意到,两款特别规定存在模糊之处:

 

(1)留置的最长时间为14个月还是16个月目前尚存争议,在留置时间可重新计算的情形下,是仅可在“3+3+2模式”上叠加“3+3模式”(累计最长14个月),还是可以重复按“3+3+2模式”叠加(累计最长16个月)?由于新《监察法》所配套的实施条例尚未同步更新,故而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有待明确,笔者倾向于认为,新《监察法》规定的最长留置时间应为14个月,因为在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条款中,仅列明依照“3+3模式”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并未指明可以依据“3+3+2模式”的规定重新计算时间,且从新《监察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留置时间应尽可能短为宜

 

(2)两款规定的适用情形存在重合之处,例如在初期调查发现被留置人员受贿价值100万元黄金,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被留置人员贪污了400万元现金的情况下,是应适用“3+3+2模式”(最长留置8个月)还是适用“3+3+2”*2或“3+3+2”+“3+3”模式重新计算留置期限(最长留置14/16个月),在目前规定的框架下并未明确区分,有待进一步明确。

 

2

除了留置之外,监委还有哪些监察措施?

 

新《监察法》在留置之外,新增了“强制到案”[4]、“责令候查”[5]、“管护”[6]等监察措施,具体适用情形、期限以及能否折抵刑期情况如下:

特别地,针对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新《监察法》新增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7]

 

3

留置人员通常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常见犯罪类型包括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4

留置后家属多久接到通知?留置期延长是否会通知家属?

 

通常情况下,留置后24小时内家属会接到通知,有碍调查的除外,管护情况下亦同。[8]监委会向家属送达《留置通知书》,明确告知留置的法律依据、留置涉嫌何种犯罪、留置起始时间、专案组联系电话。如留置期延长,监委亦会通知家属。

 

5

家属能否申请变更留置措施?

 

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管护情况下亦同。[9]

 

6

留置地点在哪里?

 

留置场所一般为各地的留置中心。

 

7

为什么会出现异地留置的情况?

 

出现了上级监委指定下级监委管辖的情况或下级监委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报请上级监委管辖。[10]例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给A省监委管辖,A省监委可以再行指定其辖区范围内的B市监委管辖该案。A省或B市可能并非被留置人员被留置前的居住地或居住地所在省份。

 

8

留置期间家属是否可以会见?

 

不可以会见,但可以通过与监委专案组沟通、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监委通常不会透露案件具体情况。

 

9

留置期间家属是否可以送衣物、药品、日用品?

 

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家属送衣物、药品、日用品,但监委应当保障留置期间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11]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监委可能会要求家属向指定的账户汇款或缴纳现金以支付被留置人员购买特需药品等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家属也可以将被留置人员所需药品、处方告知监委,由监委采购相关药品。

 

10

留置期间是否会扣押、冻结被调查人及家属财物?

 

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能会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12]

 

11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扣押、冻结怎么办?

 

如存在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情形,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监委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委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机关应在二个月作出处理决定。[13]

 

12

非公职人员是否也会被留置?

 

是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非公职人员,监委也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14]

 

13

已退休人员是否也会被留置?

 

是的,是否退休不影响案件调查,如存在符合留置的条件,已退休人员也可能被留置。

 

14

监委是否可能留置家属?是否可能限制家属出入境?

 

除非家属为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否则监委不会对家属采取留置、限制其出入境的措施。但监委要求家属配合调查的情况较为常见。

 

15

家属配合监委调查通常有哪些注意要点?

 

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家属被通知到留置中心、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场所接受监委询问的情况较为常见,所面临的问题通常涉及代收财物、代为转达请托事项、确认被留置人员收受财物及所涉金额等问题。需要提醒家属注意的是,在配合调查时首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应避免在不了解事实情况下或为了体现积极配合态度的情况作出不实陈述(如不了解某事实而进行推测判断),否则恐置自己和家人于不利境地。特别地,在签署询问笔录前,应仔细阅看笔录,确认笔录记载内容与自己所想表达的意思一致后再行签署。

 

家属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罪与非罪、违法与违纪的认定及边界并不清晰,因而家属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即可,无需自主对自己或家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16

留置期间家属是否可以委托律师?留置期间律师是否可以会见、阅卷与监委沟通?

 

留置期间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但无论是原《监察法》还是新《监察法》均没有赋予律师在留置期间介入案件的权利,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会见、阅卷(当然,留置期间调查还在持续、案卷还在制作过程中),监委通常也不会与律师直接沟通。

 

17

既然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会见、阅卷与监委沟通,那么律师在留置期间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对留置相关法律概念及程序给予专业指导:家属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突发的家人留置案件往往容易陷入一无所知和恐慌的境地,律师在留置期间可以就监委、留置、职务犯罪等概念和相关程序给予家属专业指导、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及家属留置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对疑难法律问题给予专业意见:监委留置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在办案流程及案件性质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期间当事人及家属可能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问题,对该类案件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可以在此期间给予家属专业分析意见。

 

监督留置程序,必要时协助家属提出申请、申诉与控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和家属的权益:例如,如遇到留置超期、查扣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问题,协助家属提出申诉;又例如,在当事人不符合留置条件或存在特殊情形时,协助家属提出申请变更留置措施;再如,获得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索贿等违法线索的,协助家属进行反映情况、提出举报或控告等。

 

协助收集、梳理无罪/罪轻的证据或线索,配合监委查清事实:家属在配合监委调查的同时可能了解到当事人部分涉案情况,律师可以就相关涉案情况、结合家属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协助、指导家属收集、梳理无罪/罪轻的相关情况,以便配合监委查清事实。

 

提前做好辩护准备:留置期届满后,如经监委调查,发现存在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事实,案件会快速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如符合起诉条件,通常会在1-1.5个月起诉至法院。如有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及时跟进、了解及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会见、阅卷,以便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18

在留置前未自动投案,是否还有可能认定自首?

 

成立自首通常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在留置前未自动投案的案件中,监委通常事先掌握了相关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线索,当事人在留置期间可能也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较难成立自首,但存在如下情形时可以自首论:[15]

 

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例如,办案机关掌握了当事人受贿100万元的罪行,当事人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挪用公款100万元的罪行,则就挪用公款的罪行以自首论;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例如,办案机关掌握了当事人收受A某100万元现金的线索,但经调查发现该等犯罪事实不成立,当事人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收受B某价值100万元黄金的线索,则就当事人收受B某100万元黄金的罪行以自首论。

 

19

主动退赃是否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监委可以在报上一级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16]

 

20

家属如何应对监委通知退赃?

 

监委调查工作接近尾声时,通常会通知协助被留置人员退赃。家属接到监委的退赃通知,该等通知通常传达出如下三个重要信息:(1)留置期间即将结束;(2)案件极有可能移送检察机关;(3)退赃金额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当事人所面临的刑期。

 

是否协助退赔需要考虑注意如下要点:

 

当事人对退赃的态度,退赃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受贿行为及受贿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特别地,对于当事人坚持无罪案件,家属对于是否协助退赃须慎之又慎;

 

家庭经济条件,退赃是否会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

 

故而,家属在留置期间是否协助退赃须结合各方面情况慎重考虑,必要时与刑事律师充分讨论,听取专业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21

除了主动退赃之外,还有哪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委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3)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17]

 

22

留置到期后案件是否必然移送检察院?

 

并不必然,只有在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移送检察院。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18]

 

就笔者所在团队的办案经验而言,公职人员留置案件到期后移送检察院为该类案件较为常见的情形。

 

23

《监察法》新修对于被调查人公民权利保障有哪些规定?

 

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19],增加“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等规定,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20]

 

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21],对监委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22]

 

24

《监察法》新修对于监察权的监督制约有哪些规定?

 

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23]

 

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24],加强对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增加规定禁闭措施[25],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委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2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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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2. 新《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 新《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4. 新《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5. 新《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6. 新《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7. 新《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8. 新《监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9. 新《监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0. 新《监察法》第十七条

11. 新《监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12. 新《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3. 新《监察法》第六十九条

14. 新《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发布及生效)

16. 新《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17. 新《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18. 新《监察法》第五十二条

19. 新《监察法》第五条

20. 新《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1. 新《监察法》第五条

22. 新《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23. 新《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24. 新《监察法》第六十二条

25. 新《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26. 新《监察法》第六十九条

 

 

 

The End

 

(封面图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