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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Lecture 第二十三期|什么是法律人的专属技艺?


发布时间:

2026-08-20

作者:

陈艺文

来源:

至融至泽

2026年7月31日下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Ronze Lecture”系列讲座第二十三期“什么是法律人的专属技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雅律师主持,特别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泽敏主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关博豪、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教授杨军、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姝琦律师、罗皓之律师担任与谈嘉宾;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江国强律师,高级合伙人秦亮律师及所内外多名律师、律师助理与会,共同围绕法律方法这一法理学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讲座伊始,高雅律师代表律所对三位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提到,律师们有时在实务中会遇到“找不到方向”的时刻,而学者们从基础理论视角带来的分享,往往能给律师们带来“拨云见日”的启发。她期待本次围绕“如何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分享,能为律师实务提供更多的指引和帮助。

 

 

讲座中,黄泽敏教授围绕“什么是法律人的专属技艺”这一问题,从法律方法的本质、概念与体系三个层面展开系统论述。他首先指出法律人的技艺不在于手法,而在于思维,即法律思维,其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方法。法律知识由“原理”与“技艺”构成:法律规定与政策不断变化,但基本原理相对稳定,而法学院真正需要传授给法学生的,正是那些足以称得上“知识”的原理与技艺。

 

 

黄教授在指出法律方法本质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法律方法的体系构造,他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的简化模型为例,剖析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演绎逻辑模式”这一经典体系的双重困境:一是演绎逻辑模式的合理性困境,二是正确结论的可预测性困境。

 

关于演绎逻辑模式的理性困境,黄教授以“所有人都是会死的,马斯克是人,所以马斯克是会死的”这一经典亚式三段论为例,指出演绎逻辑的结论已经被包含在大前提之中,它只是将已有内容分析出来,这种形式理性并不能为法律适用提供真正的理性支撑。他进一步对比了非亚式三段论——“有记录的不会死亡的人类是百分之零,马斯克是人,所以马斯克是会死的”——指出后者的结论并未包含在大前提之中,而是经过分析得出,虽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必然性,但是是合乎理性的。
 

黄教授进而引入考夫曼在“盐酸案”中的思考,提出法律适用应以型式四段论(参见下图)取代司法三段论,并通过“递归证立”来完成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同一性证明。

 

具体而言,应先在事实特征层面寻求同一,穷尽后再转向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目标层面。同时,黄教授指出,他认为从理性上而言应该存在,而且我们法律人也应该不懈追求唯一正确的结论。但是客观上的确存在正确结论的可预测性困境,为此,他提出可以引入“类案比照”方法,这是一种“控制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一种相对独立且必要之方法,以维系成文法适用之弱预测”。在具体介绍这一方法时,他区分了有规则案例与无规则案例,并搭建了体系位阶:“有规则类案比照”优先于“法律解释+无规则类案比照”优先于“法律续造+无规则类案比照”。

 

在与谈环节,嘉宾们分别从不同学科视角分享了对讲座内容的深刻回应。

 

 

关博豪副教授从他所从事的行政法研究视角出发,认为行政争议恰是黄老师介绍的法律方法的重要“试验田”。他以指导性案例38号田永案及甘露案为例指出,学位授予等行政争议中大量存在构成要件解释的困境,传统演绎法得出的结论往往“牵强”,亟需一套完整、严谨的法律方法予以支撑。他还进一步提出行政争议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对此,黄教授回应指出,价值问题是可以讨论、可以被客观化与文本化的:只要承认法律是有体系的,各部门法便共享安定、可预测、正义等基本价值,价值论证可以建立在强势的法律文本基础之上。

 

 

杨军副教授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作了与谈与分享。他以自己博士论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问题”的研究为例,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任何身体动静的状态如何被评价为积极的伤害行为。这恰恰涉及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等同判断,也正是黄教授所讲的递归证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他从马克思哲学的视角指出,法律具有历史性与相对性,成文规则会不断变化。黄教授回应道,无论规定如何流变,支撑规则的基本原理始终存在,而学生们在法学院真正重要的收获,正是那些不变的思维、方法、逻辑与原理。

 

 

钟姝琦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分享了体会。她以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某网站通过提供规避视频平台对视频采取的加密措施的相关服务获利而被诉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二审法院则认定该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破坏技术措施”,这一案例也体现了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问题。钟律师指出,实务中其实已经在不自觉中使用黄教授所讲述的方法,但缺乏体系化的提炼与统领。黄教授回应,这一案例恰恰说明了法律方法的价值——它提供了一套有逻辑、有方向、有秩序的思维框架。

 

 

罗皓之律师分享了自己的三点收获:一是对“法律思维”的内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二是对习以为常的亚式三段论有了新的批判性认识;三是进一步理解了类案比照在案件中的位置,即应与法律解释或案件的具体事实相融合,而非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就第二点,黄教授补充道,说服力源于无争议的前提;当面对“盐酸是否属于武器”这类争议问题时,亚式逻辑便难以承担说服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思维方式和论证路径。

 

 

交流过程中,秦亮律师就AI是否会替代法律人等问题与黄教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秦律师认为,如果按照黄老师所言,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那么在更需要商业理性判断的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更可能被AI替代;而承载公共秩序、社会效益以及价值判断的民事审判工作,短期内仍难以被替代。

 

高雅律师在总结中表示,本次讲座最关键的收获或许不是观点本身,而是逐步推理的思维过程本身;纯技术性的能力或许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实践掌握,但决定一个人最终高度的,终究是其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强大。

 

 

本次讲座内容充实、视角多元,不仅深化了律师们对法律方法理论的理解,也搭建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对话的平台,与会者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