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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Lecture 第二十四期 | 内地与香港仲裁的衔接、联动和跨境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

2026-08-20

作者:

王景行

来源:

至融至泽

2026年8月14日,Ronze Lecture 第二十四期专题分享顺利举行。本期活动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学金得主、翰伦大律师事务所王曼懿(VANESSA MAN-YI WONG)大律师作为主讲人,围绕“内地与香港仲裁的衔接、联动和跨境纠纷处理”展开分享。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亮律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国强律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嘉慧律师担任与谈人,有所内外多名律师、法务与会。

活动伊始,王曼懿大律师先邀请在场同仁依次介绍自己的业务与关注方向。大家的实践领域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跨境资产追索,延伸至资本市场、房地产、劳动人事及医药行业;有人已有涉外案件经验,也有人刚开始接触香港仲裁。王曼懿大律师认真回应每一位发言者,并表示会根据大家不同的专业背景调整讲解侧重点。彼此介绍与轻松交流,让本次活动更像一次围桌研讨,而不是单向授课。

 

在分享中,王曼懿大律师以“仲裁与其执行阶段,律师要做什么、又应提防什么”为主线,用实际案例带领大家从公开文书反向观察仲裁条款、程序异议、临时措施及跨境救济。

 

一、国际仲裁在执行时面临的关卡
王曼懿大律师首先解析一案涉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在香港的执行。她将判决重点,也即国际仲裁在执行时面临的关卡,概括为三个关键词: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权利放弃(waiver)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对于“先协商、后仲裁”的条款,王曼懿大律师概括说明这些程序性问题如何可能在法院处理仲裁相关申请时成为讨论焦点,并带出当事人参与程序、提出异议及回应程序安排所反映的不同层面。
 

结合内地律师常用的沟通方式,讲座亦提到:重要申请和证据提交宜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仲裁庭秘书,并视情况抄送对方律师。微信可以辅助沟通,但不宜成为唯一留痕方式。能否证明自己曾在适当时间提出申请、仲裁庭是否拒绝申请,可能直接影响日后能否主张程序权利受到损害。

 

二、法律工具的辨认

随后,王曼懿大律师转向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问题: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即使文件名称中出现“award”,也不当然等同于可按仲裁裁决路径挑战或执行的裁决。

 

她以“名称并非全部(label is not everything)”概括法院的判断方式。面对不同法域中的“裁决书”“决定”“命令”,律师首先应审视文件的实质,确定其究竟是临时措施、程序命令,还是对实体权利作出终局处理的裁决,再选择相应的执行或挑战路径。

 

法院在审视程序文件及相关安排时,除留意所使用的名称或标签外,亦会关注文件的实质内容、实际效果和整体背景。该部分分享围绕“名称与实质”这一观察角度展开,使与会者从近期动态中了解程序文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具有的不同功能。

 

在合同及仲裁条款用语方面,王曼懿大律师以条文中不同措辞为切入点,讨论文字表达如何与当事人之间的安排、后续沟通及程序推进相联系。她亦概述了在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语境中,准确厘清各方安排及预期所具有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引发了与会者对合同文本、仲裁约定与程序安排之间关系的交流。

 

三、禁诉令的具体适用

接下来王曼懿大律师串联起源于同一基础争议、但处于不同程序阶段的两份裁判文书,讨论禁诉令的具体适用及其启示。该主题涉及当事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程序选择,以及仲裁协议与平行程序之间可能出现的互动。

 

王曼懿大律师同时提到,法院命令的遵守及相关程序管理是近期实务讨论中的另一项重要主题,反映法院程序秩序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联系。跨境争议并不是各地程序的简单叠加。她也解析Hadkinson Order 等程序工具。律师必须同时考虑不同法域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命令;某一地的违令行为,可能直接封堵其在另一程序中获得救济的入口。

 

 

讲座还从香港国际争议解决服务的视角,串联上述主题。与会者就仲裁支持、法院监督、跨境商业活动及专业协作等方面交换观察,并从一系列近期发展中认识到,仲裁相关争议往往同时涉及程序安排、文件文本和跨境因素。

 

在交流环节,与会嘉宾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围绕仲裁前协商条款的设计、香港临时措施的申请、内地与香港律师协作以及香港判决检索等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与谈和交流。现场讨论进一步加深了与会者对两地程序衔接、团队协作及跨境争议解决路径的认识。

 

 

从温馨的彼此介绍,到围绕案例的实务分析,再到具体的互动交流,本期活动始终保持着平等友善的讨论氛围。从仲裁过程与执行结果反向审视律师的工作重心,能让我们在跨境争议真正发生时为客户保留更多选择。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