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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动态 | 浦江刑辩夜话(第二十三期):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判断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
2026-08-20
作者:
至融至泽
来源:
至融至泽
2026年7月23日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组、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第二十三期“浦江刑辩夜话”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楼成功举办。

本期活动以“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判断与法律适用”为主题,汇聚高校专家学者及长期深耕刑事辩护、证券期货犯罪领域的资深律师,围绕内幕交易案件中的推定规则、刑事证明标准、内幕信息敏感期、构成要件认定及实务辩护策略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期货领域的典型犯罪类型,具有行为隐蔽、直接证据缺失、证据形态多元等特点,案件办理往往涉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双重评价,以及行政调查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衔接。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如何准确把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敏感期的起止时间、“利用”要件及间接证据的证明边界,已成为金融刑事辩护领域的重要实务课题。
主持及欢迎致辞

本次活动由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雅律师主持。
高雅律师向出席活动的领导、专家学者及律师同仁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本期浦江刑辩夜话的选题背景。她表示,内幕交易案件中的证据推定、行刑衔接和构成要件认定,涉及精细的证据法问题和法律解释问题,既是刑辩律师开展有效质证和辩护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学界和实务界都持续争论的问题,期待与会嘉宾从理论与实务的不同视角展开充分交流。

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裴长利律师致欢迎辞。
裴长利律师对主办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以及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他结合复旦大学“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以及“卓越而有趣”的精神,提出律师应当在专业细分领域持续积累、追求卓越,不断提升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专业能力。裴律师同时介绍了至融至泽在刑商交叉、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税法及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并期待以浦江刑辩夜话为平台,促进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的深度互动。
议题一:内幕交易案件证据认定规则问题
▶ 吴承栩律师(主讲):
内幕交易罪推定规则的解构与限缩

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吴承栩律师,以《内幕交易罪推定规则的解构与限缩》为题作主题分享。
吴承栩律师首先结合证券犯罪从严监管政策及相关办案数据,介绍了推定规则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类型之外,大量案件涉及关系密切人员、联络接触人员及多层信息传递,司法实践中容易形成“特定身份或者联络接触+交易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来源”的泛化推定误区,这种认定本质上是行政推定逻辑。
围绕这一泛化推定问题,吴承栩律师结合学理分析和实务案例,从三个方面展开限缩解释分析:一是刑事司法应当区分行政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对证监会出具的专业认定意见进行独立审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二是应将行为人“联络接触”进一步限缩解释至行为人“是否知悉并利用了内幕信息”,审查利用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了正当信息来源、专业投资判断、既往交易习惯等反驳事实在辩护中的运用;三是结合无罪判决案例、比较法分析、立法规范目的或推定学理分析提出,应对多层信息传递案件中的连续推定保持审慎,二次或多次推定将导致推定结果偏离法律事实,不当扩大犯罪圈。
▶ 刘子凡律师(与谈):
内幕交易推定规则辩护实务再思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子凡律师担任与谈嘉宾。
刘子凡律师高度肯定了主讲内容,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四个方面作出回应:
其一,联络接触并不当然等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应当结合接触时间、场合、双方关系及知情人当时是否已经掌握相关信息等进行具体判断;其二,可以通过还原当时的公开信息环境,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独立、正当的投资理由;其三,交易异常是相对概念,其中一个维度是比较涉案交易与行为人长期交易习惯、投资风格之间的背离程度;其四,对多层信息传递案件,应综合考察信息传递的证据、信息的“保真度”及刑事打击的必要边界。
▶ 王冠律师(与谈):
内幕交易案件证据规则的反思

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冠律师,以《内幕交易案件证据规则的反思》为题作与谈发言。
王冠律师结合其曾任检察官的办案视角,介绍了内幕交易案件中常见的控方证明逻辑。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通过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间、涉案资金调集时间及异常交易时间,构建案件“时间线”;同时结合账户登录记录、委托交易IP或MAC地址与行为人行动轨迹,形成“交易线”,并据此建立间接证据链。
王冠律师认为,辩护工作应重点关注行政认定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差异,并通过聊天记录、投资研判依据、公开信息传播情况等材料,对所谓异常交易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应审查轨迹比对是否具有唯一性、账户是否存在多人使用等证据问题,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策略。
▶ 毛玲玲教授(评议):
从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角度切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毛玲玲教授对议题一进行点评。
毛玲玲教授指出,法律适用本质上是将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待证事实进行比对。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出具的认定文件如何进入刑事诉讼并接受异议和审查,仍存在值得研究的程序问题。行政机关提供的专业意见可以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但行政违法、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和证明要求。
毛玲玲教授同时提出,内幕信息的泄露、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交易,未必均以明确告知全部信息内容为必要。因此,辩护既要关注具体的信息传递和交易事实,也可从刑法规定的主体范围入手,审查多层信息传递中的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制的特定主体。在证券犯罪“零容忍”政策背景下,仍应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准确区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边界。
议题二:内幕交易案件构成要件争议问题
▶ 孙建保律师(主讲):
两类“边缘行为”的“边缘”廓清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孙建保律师,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两类“边缘行为”的“边缘”廓清》为题作主题分享。
孙建保律师重点讨论了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和泄露行为主观方面两个问题。关于敏感期起点,孙建保律师结合相关规范、典型案例及实务认定情况,分析了“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的适用边界。他认为,内幕信息从初步构想到具备重大性和现实可能性,存在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对敏感期起点不宜作过度提前的认定,应当兼顾刑法谦抑性以及企业、市场和投资者等多方利益。
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孙建保律师梳理了刑法中其他“泄露”类犯罪的规定,并围绕过失泄露是否可能构成本罪展开分析。他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泄露行为应当限于故意,避免将一般过失泄露行为过度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郑凯方律师(与谈):
内幕信息确定性与“利用”要件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反舞弊与刑事风控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凯方律师担任与谈嘉宾。
郑凯方律师围绕内幕信息是否需要具备确定性、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内涵展开分析。她提出,司法解释将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作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具有针对特定人员强化保密义务的规范目的。如果将“动议、筹划”作为内幕信息的起点,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定性”,防止敏感期过度提前,脱离商业实际。
郑凯方律师认为,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知悉信息”,第二层是“利用信息”,逻辑上“知悉信息≠利用了信息”,需进行因果关系的论证,关注司法解释规定的正当理由、正当信息来源等犯罪阻却情形,避免将“知悉后交易”机械等同于刑事犯罪。
▶ 欧阳晓滨律师(与谈):
从案件事实和交易数据中提炼辩点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欧阳晓滨律师,以《认定内幕交易罪中的若干问题》为题作与谈发言。
欧阳晓滨律师从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入手,介绍了此类案件的材料收集、事实梳理和数据分析方法。他提出,律师应综合审查上市公司公告、市场新闻、股价变化、聊天及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材料,对行为人的历史持仓、买卖时点、交易方向和公告后的处置行为进行细致还原。
欧阳晓滨律师还围绕内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行为人是否实际知悉信息以及犯罪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他强调,在电子数据和交易数据日益完整的大数据环境下,律师首先应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再从异常交易与行为人长期投资习惯是否一致等细节中提炼有效辩点。
▶ 王思维律师(评议):
从法律解释与精准辩护角度论案件办理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思维律师对议题二进行评议。
王思维律师指出,虽然本次活动分别设置了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议题,但各位嘉宾的讨论均涉及法律解释问题。对于存在重大争议的内幕交易案件,法律解释是刑事辩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律师不应放弃围绕法条、司法解释及其规范目的与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围绕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思维律师提出,应当在司法解释形式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判断,考察相关动议是否已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信息是否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交易时间与信息发展进程是否具有实质关联。对于司法解释中的推定规则,其作用应理解为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而非降低刑事证明标准;行为人对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承担的是说明责任,而不应被要求自证无罪。
王思维律师进一步提出,刑辩律师可从事实与法律、行政与刑事两个维度开展“双轨辩护”,要对各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精细化解释,避免陷入笼统的整体判断误区,并将辩护工作适当前移,在证监会调查和行政认定阶段即关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 汪明亮教授(学术总评):
从证券犯罪司法角度总结案件办理思路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法院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司法智库专家汪明亮教授作学术总评。
汪明亮教授高度肯定了本次活动对内幕交易案件主要争议和辩护要点的系统讨论。他回顾了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变化,指出在2021年“零容忍”政策实施前,相关案件较多通过行政处罚处理;此后,证券犯罪刑事追责力度明显增强,内幕交易案件也成为证券犯罪的重要类型。
汪明亮教授以“两个案例、两个视角”凝练点评内容,并结合自身参与多起司法机关疑难案件研讨的经历,介绍了多层级内幕信息传递、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性判断等问题在审判中尚存的分歧。他着重指出,即便在“零容忍”政策导向下,内幕交易类案件的刑法适用仍须遵循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统筹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辩护策略层面,汪明亮教授提出三层实操指引:宏观层面,需充分重视“零容忍”政策的影响,确立精准辩护而非一味无罪辩护思路,立足个案证据与事实,慎重选择无罪或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方案,并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策略。中观层面,着力争取不起诉、定罪免刑、缓刑等处置结果,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微观层面,需重视证券犯罪违法性判断相对从属性观点,即没有违反证券法等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证券犯罪;构成证券行政违法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证券犯罪,司法机关还需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证据规则作独立判断。
▶ 徐宗新会长(全场总结):
结合刑事辩护实务总结案件办理要点

活动最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作全场总结。
徐宗新会长结合各位主讲人、与谈人及点评嘉宾的发言,对本次活动涉及的内幕交易案件辩护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炼出十一项辩护要点。他提出,内幕交易案件虽然专业性较强,但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方法仍在于准确还原事实、理解行业和交易背景,并围绕构成要件、证据体系及法律适用开展精细化审查。
徐宗新会长强调,办理内幕交易案件,应综合关注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和信息来源、联络接触与具体信息传递之间的关系、交易异常性、历史交易习惯、正当交易理由,以及行政认定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区别。同时,律师既要坚持证据辩护和法律解释,也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程序、定性、数额、量刑和认罪认罚等多层次辩护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热烈的掌声,第二十三期“浦江刑辩夜话”圆满落下帷幕。本次活动立足内幕交易案件办理中的证据难点和法律争议,通过高校学者、刑辩律师及具有司法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之间的充分交流,进一步梳理了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审查逻辑、法律适用边界与实务辩护路径,为提升律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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