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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一周动向(20241111-20241117)|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发布


发布时间:

2024-11-18

作者:

陈嘉伟 张功俐

来源:

至融至泽

 

目录

一、境内动向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

2、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的通报(2024年第二批)

3、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公布

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印发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5、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4年第9批,总第44批)

6、北互法院审结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

 

二、境外动向

1、欧盟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初稿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问答

2、挪威数据保护局公布Meta 的“同意或付费”模式的优化方案

3、英国Ofcom发布公开信说明《在线安全法》对生成式AI和聊天机器人的适用性

 

境内动向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

 

11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指南》提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的整体方案,鼓励和支持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等,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将分散的功能集成化,将分段保护一体化,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三重防线”。《指南》内容共7章,细化不同主体的具体建设任务,统一“三方联动”“一键启动”等技术标准,为企业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提供指引。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mEWWlWxa68SEeiofNH5FA

 

简评: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提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等相关主体应当对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此前国务院于2023年10月16日起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2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的通报(2024年第二批)

 

11月15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的通报(2024年第二批)。近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海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抽查,共发现36款APP及小程序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故予以通报。通管局要求相关APP及小程序应按有关规定在11月22日前落实整改工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通管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dyejYK3az90ik2gL5n7wg

 

3

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公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被称为“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的案件。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林某使用Midjourney等软件基于“文生图”功能进行图片设计,最终生成名为“《伴心》概念装置”的图片,并完成了版权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高斯气模公司将该图片改编成实体装置,进行展示并用于广告宣传,认为被告高斯气模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伴心》图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法院认为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mVaxXLKXwNvW_rn3YMrLw

 

4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11月1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可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提出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GoA-a02RvLZ4tZYD8Q2tQ

 

5

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4年第9批,总第44批)

 

11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4年第9批,总第44批)。近期,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共发现27款APP及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予以通报。工信部要求相关APP及SDK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xwfb/gxdt/sjdt/art/2024/art_a20860e438684a039708611ceeadc003.html

 

6

北互法院审结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

 

11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该院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一夏某某发布涉案文章、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在被告一涉案侵权内容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条,系明知被告一侵权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且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的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此外,被告二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并无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7ncGb2tMF6Y7WceYCWinw

 

境外动向

 

1

欧盟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初稿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问答

 

11月14日,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发布了《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初稿(the 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该准则旨在指导开发和部署值得信赖且安全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并规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透明度和版权相关规则,对于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少数最先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该准则还将详细说明系统性风险的分类、风险评估措施以及技术和治理缓解措施。该准则后续还将进行讨论,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此外,欧盟还发布了一批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问答,包括“什么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有哪些义务”等。

 

《通用人工智能实践准则》初稿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问答: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first-draft-general-purpose-ai-code-practice-published-written-independent-experts

 

2

挪威数据保护局公布Meta 的“同意或付费”模式的优化方案

 

11月13日,挪威数据保护机构(Datatilsynet)宣布了有关Meta“同意或付费”模式的优化方案。Meta将推出一个选项,用户可以在不付费的情况下使用Facebook和Instagram,同时接收基于比以前更少的个人信息的广告。Datatilsynet指出这一变化是在欧洲数据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后做出的。此前Facebook和Instagram用户必须在接受行为营销分析或支付月费之间做出选择——即所谓的“同意或付费”模式。根据Meta的公告,新选项中的广告将基于个人的年龄、性别和位置等因素进行,这一变化将在未来几周内推出。

 

Datatilsynet发布的公告全文:

https://www.datatilsynet.no/aktuelt/aktuelle-nyheter-2024/meta-med-nye-valgmuligheter/

 

3

英国Ofcom发布公开信说明《在线安全法》对生成式AI和聊天机器人的适用性

 

近日,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 向英国在线服务提供商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内容涉及英国《在线安全法》对生成式AI和聊天机器人的适用性。根据公开信内容,《在线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涵盖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工具和平台,服务提供商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减少有害内容,并允许用户报告非法或有害材料。2024年12月,Ofcom将发布最终的非法危害风险评估指南和行为准则,该法案的第一批义务将开始生效,相关服务商需尽早采取行动以确保合规。

 

公开信全文:

https://www.ofcom.org.uk/online-safety/illegal-and-harmful-content/open-letter-to-uk-online-service-providers-regarding-generative-ai-and-chat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