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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Lecture 第十二期|判例制度和判例研究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4-11-13
作者:
至融至泽
来源:
至融至泽
2024年11月8日下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Ronze Lecture系列讲座第十二期“判例制度和判例研究的探讨”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匡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晓屏,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蔚,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班天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潘子怡等多位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律师参与了会谈。此外,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长利律师、秦亮律师、江国强律师、吴承栩律师、董雪律师,以及多位外来嘉宾、10余名所内律师、律师助理参与本次讲座并积极交流分享。

讲座伊始,裴长利律师代表全所对段匡教授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段匡教授的学术经验:段匡教授研究方向为运用民法解释学方法研究民法中的疑难问题;代表作有《日本民法解释学》;译著有《英美判例百选》《现代民法基本问题》。裴长利律师表示,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加深青年律师对判例作用、意义的理解,以便在实操中能更好地、有效地使用判例。

段匡教授在讲座中提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显然,这一决定对于中国今后案例指导的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作用。其一肯定了已经存在的案例指导,其二将案例指导的意义归属于统一法律的适用。
他认为,判例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内,为了维护司法判断的统一性,制度上对终审法院都有规定其具有统一司法见解的职责,并且相应规定了变更终审法院判例的程序安排。再者,为了维护公平,在程序法上将违反判例(通常指的是终审法院的判例)规定为可以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判例具有一定间接的效力。一般都认为是事实上的拘束力。而这种事实上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涉案当事人的要求,因为他们通常都是按照已经形成的过去判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作为平等主体之一当然就有要求给予同等的对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违反先例提出上诉请求。其二,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既有自觉维护司法判断统一的职业要求,又有审级制存在的压力,其要做出违反先例的判决必须做出相应的理由说明以获取上级审法官的认可。其三,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官绝大多数均属于职业法官,在他们成为法官之前的基础法学教育离不开判例的学习,在职业培训上更是离不开对判例的学习和研究,同时,职业法官体系内,基本上司法行政乃至人事权都是由最高法院行使,能否尊重法官共同体的产物判例也是对法官个人业绩的考核。也就是在维护司法判断统一,司法公正的各种制度下,各级法官都会自觉地尊重判例的权威,在做出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时将判例视为自己考量的出发点。
其次是形成裁判的可预测性,法律是裁判的规范,同时也是行为的规范。这些规范的存在给法治社会带来安定,同时这些规范也意味着人们可以据此设计自己的行为,在符合社会应有的秩序中,取得预期的目的或效果。在制定了法律以后让人民知悉法律的内容,并且在人民作为常识理解的基础上能够与现实中裁判的法律适用保持趋向一致,这是法治国家所期望的。法的安定性体现在人们可以实现预测的基础上,这也是某种秩序能够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为此,可以说判例不论其是否被认定为具有法源性,它与制定法并行,成为人们预测作为适用法规范的判决的一种手段,这是无需置疑的。用我的理解来说,是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社会基础。
再者判例具有法的形成意义和法律续造的作用,立法者与司法者各有其不同的活动领域,在权力机关分工接力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立法与司法可谓是上下游的关系,立法者创造的是具有共性案件拘束力的抽象规则,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则是接力创造只具有个案拘束力的具体规则。换言之,立法机关制定的是法律的骨架,司法机关判决形成的判例则是某种填充物或者就是血和肉。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内容也会有所相应的改变,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形成的过程。在这一形成过程中,制度的构建来自于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立法制定的是法律,而司法适用了正在形成过程中的真正的法。当今社会,已经没有固守法律没有漏洞的学说,只是存在如何探寻最为妥当的解决方法。在成文法系下,立法能够应付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的期望经常落空,但是依据司法形成的经验发展法律的场合却是经常可见。为此,如何协调立法和司法在法形成上的作用则是现时乃至将来的课题。
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发展还不平衡的国家,要做到司法解释完全通过案例形式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同时,司法要保持公平、安定等一系列目的,也不能采取过激的变更措施,以水到渠成为妥。他的建议是,在原有的抽象化、泛立法化的司法解释基础上,逐渐地引入以指导案例形式为辅的司法解释,最终过渡到类似于以判例制度为主的司法解释制度。
此外,段匡教授还就判例适用等制度,具体分析了我国的司法案例现状;并就个别案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他还认为,律师是丰富我国判例形成、案例适用特别重要的群体,也是积极性较高的群体;律师因为其维护自身当事人利益的需要,有动力、有需要充分挖掘过往案例,并间接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孙晓屏老师提到,判例制度中存在一个核心问题,即对于判例的价值认同问题,就家事法领域而言,受到各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不同地域对判决的认同程度会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风俗习惯、具体政策的变迁,不同时期对某些问题的判断导向也会存在一定差别。案例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考虑该等横向和纵向上的差异。

王蔚老师从自身职业出发,提到判例在教书育人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作为教师教书育人,要为国家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不仅要教学生法学基本知识和理论,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从内心信仰法律和尊崇法律,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贡献。

潘子怡老师认为在判例制度的实质推进上,法教义学等研究需要跟司法实践进行良好的协同。她认为合格的案例在格式规范、语言表达、事实认定、争议总结、法律适用、以及说理得当等方面都需要注意。作为学者,在学理讨论层面发力,希望一起致力于形成该领域的通说,尽可能为法官统一裁判提供理论支持。

班天可老师提到,作为成文法国家,如果要形成判例制度,需要考量国家制度的整体安排,从理论层面来讲,如果要尊重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裁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容忍的。但从平等原则来讲,同案同判是当事人平等权的内在要求。事实上,在各国形成的最后态势中,长期积累下来的这些裁判往往会形成某种事实上的约束力。另外,我国同案不同判还存在着结构上的原因,与日本不同,我国地域十分广大,案例数量多不胜数,统一裁判的难度也更大。

在沟通交流环节,董雪律师分享在办案实务,往往也是第一时间先做类案检索,对类案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判决予以梳理,在提交代理意见的时候,提交类案报告给法官作为参考。所以对于法学生来说,锻炼案例检索能力十分有必要。

江国强律师提到,在类案检索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同一个法院就同一案由的基本相似事实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时间维度上不同时点的不同理解问题,但该等不同判决能否做到言之有理,能否做到充分说理,对于稳定发挥判例作用,至关重要。

秦亮律师进一步补充道,在判例规范化的道路上,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尚未特别明确,不同法院可能对其存在不同理解的场景下,如何在班老师所说的尊重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和理解当事人对同案同判的朴素要求之间做好平衡,需要不断探索和讨论。
讲座结束后,到场嘉宾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受益匪浅,对各位专家、教授表示了真挚的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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