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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资讯 | 2025年第 5 期【总第55期】
发布时间:
2025-06-04
作者:
裴长利律师等
来源:
至融至泽
编者按
知识产权刑事方面,本期聚焦2025年4月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选最高院法官和最高检检察官解读文章各一篇,分别从司法与检察视角剖析《解释》适用要点、重点和难点。
资本市场方面,5月9日,证监会印发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纳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共19件,涵盖对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监管、对相关主体的规范以及对依法行政的推进三方面。5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24年执法情况综述:依法从严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市场禁入118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查办案件中信息披露案件占比最高(34%),中介未勤勉尽责案件连续三年增长,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数量稳定。新规方面,最高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意见。
文章观点方面,陈兴良教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出罪条款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文,聚焦最新司法解释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条款,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进行了深入解读,该条款通过将“骗抵税款目的”确立为主观违法要素,并将“税款损失”作为客观结果要件,实现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双重限缩,这一解释不仅赋予本罪目的犯属性,也为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明确标准。王新教授的《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一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税收犯罪刑事规制的演进与2024年司法解释的核心突破,细化了逃税罪“虚假申报”与“不申报”情形,并完善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提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建“目的+结果”双维度出罪机制,并提示需警惕非法买卖发票罪扩张化趋势;指出了电子发票时代“先开票后交易”新形态对传统规制路径的颠覆,建议对虚开发票罪同步构建出罪口。何荣功教授的《避免诈骗犯罪的拔高认定:情形梳理与法理分析》一文,深入剖析了诈骗犯罪认定中的刑民边界问题,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拔高认定倾向,从实质被害要件、市场风险归责、行业特性考量等维度,构建了诈骗犯罪认定的标准,强调应当避免脱离构成要件的机械推定,同时应重视程序性规制对实体认定的约束作用。
典型案例方面,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包括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
以下为编者团队整理的2025年第5期刑事金融相关资讯内容,敬请各界人士阅读参考。
资讯概览
【知识产权犯罪专题】
1.许常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2025年第2期。
2.刘太宗、刘涛:《“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人民检察》2025年第10期。
【实务动态】
1.2025年5月9日,证监会印发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涵盖对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监管、对相关主体的规范以及对依法行政的推进三方面。
2.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24年执法情况综述,涵盖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办案情况。
【新规速递】
2025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
【文章观点】
1.陈兴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出罪条款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法学家》2025年第3期。
2.王新:《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2期。
3.何荣功:避免诈骗犯罪的拔高认定:情形梳理与法理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2期。
【典型案例】
2025年5月8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包括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
资讯详情
【知识产权犯罪专题】
(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许常海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入罪标准 宽严相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纳前三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和立法精神。本文尝试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对适用中的难点疑点详细分析,以期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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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坚持依法解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坚持严格保护,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确保法律适用标准一致。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凝聚法治共识。
《解释》共31条,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条至第21条,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各罪罪状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第1条第2款规定了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的比对对象;第2条明确了基本相同商标的认定规则,基本相同限于假冒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情形,例如改变文字大小写、间距,图形商标仅有细微差别等;第3条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并新增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情形的入罪标准;第28条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认定方式,即“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数额,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解释》第4条明确了销售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增加“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两种情形;入罪标准方面,《解释》第5条明确了“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为3万元,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罪标准的违法所得数额保持一致,“其他严重情节”是兜底性规定,销售金额仍是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解释》第6条降低了商标标识犯罪的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第7条明确了标识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假冒专利罪,《解释》第9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第10条进一步降低入罪门槛,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规定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三十万元”,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的标准保持一致。对侵犯著作权罪,《解释》第12条,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第13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解释》第14条,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五万元以上”,将“销售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等规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同时还规定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时的入罪标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第17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造成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相应降低;第18条基于不同行为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入罪标准,不正当手段获取型的损失数额,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违约型的损失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对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解释》第20条规定,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属于本罪量刑升档的“情节严重”。
第二部分是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共性问题的具体适用标准。
(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刘太宗、刘涛
【实务动态】
(一)中国证监会印发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5月9日,证监会印发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涵盖对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监管、对相关主体的规范以及对依法行政的推进三方面。纳入中国证监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共有19件,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8件以及“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11件,立法的重心是加强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监管,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中,强化对资本市场相关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提供管理办法》和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规范,包括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抓紧研究制定《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办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包括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已公布);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公布);抓紧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修订《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此外,证监会还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不动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的评估工作,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完善。
(二)2024年中国证监会执法情况综述
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24年执法情况综述:依法从严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同比增长10%,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5%;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从案件构成看,信息披露案件249件位居首位,占案件总数的34%;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95件,连续三年增加,占案件总数的13%;内幕交易案件178件、操纵市场案件71件,分别占比24%、10%,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
严打欺诈发行,守好上市“入口关”。全年对87家拟上市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督导,严肃查办5起欺诈发行案件。
严惩财务造假,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2024年,证监会通过年报审阅、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大数据建模分析等多元化渠道发现财务造假线索,查办相关案件128件,重点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违法行为。
严查非法套利,筑牢并购重组“合规关”。2024年,证监会在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指导交易所强化股价异动监控,精准打击“潜伏”重组股实施内幕交易的不法行为,及时查处35起相关案件。
出清“害群之马”,畅通退市“出口关”。2024年,证监会坚持“应退尽退”原则,持续加大问题公司出清力度,全年55家上市公司退市。秉持“退市不免责”,对35家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
紧盯“关键少数”失责。全年查处“关键少数”989人次,同比增长21%,罚没28.1亿元,同比增长63%,市场禁入81人次。严肃追究35起财务造假案件中大股东、实控人的组织、指使责任,同比增长近60%。依法从严打击35起资金占用类案件,快查快办14起违规减持案件。
严防“看门人”失守。全面追究各类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责任,全年罚没6.73亿元,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证券公司暂停业务6个月。
严查“从业人员”失职。对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咨询等全行业从业人员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肃查办59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开展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专项治理行动,对38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66名从业人员、7家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强化系统治理,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全年作出行政处罚61件,罚没金额51.57亿元,处罚责任人员426人,对65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统一移交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依法处置,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合力进一步增强,综合惩防效果凸显。
【新规速递】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文章观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出罪条款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陈兴良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罪条款 骗税 逃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设立了出罪条款,将那些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之外,从目的和结果两个维度限缩了本罪的构成范围。出罪条款的目的限缩表现为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确定为本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从而将本罪规定为非法定的目的犯,这是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目的考察的实质推理。出罪条款的结果限制表现为,将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抵从而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作为本罪的结果,从而将那些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有货代开行为排除在本罪的构成范围之外。出罪条款的设立,对于司法实务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王新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要: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三)《避免诈骗犯罪的拔高认定:情形梳理与法理分析》
何荣功
关键词:诈骗犯罪 民事欺诈 非法占有目的 交易目的落空 刑民关系
摘要: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既要避免将诈骗犯罪不当降格认定为民事欺诈,也要避免将民事欺诈不当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针对案件主要或者基础事实实施欺诈,理性对待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及其归责,考虑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及其状况,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诈骗犯罪的认定还应注意结合诈骗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造进行类型化判断,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其与民事欺诈的梯次关系,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具体分析,避免机械认定。此外,须重视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限制规定。
【典型案例】
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2025年5月8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包括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体现了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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