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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资讯 | 2025年第 4 期【总第54期】
发布时间:
2025-05-02
作者:
裴长利律师等
来源:
至融至泽
编者按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密集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规与典型案例。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31条,对商标、假冒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刑事问题作出了系统修改和规定。最高检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对2024年度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进行了总结,全面披露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情况。最高检、上海高院、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江苏省检相继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其中,著作侵权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侵犯著作权行刑反向衔接、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问题等典型案例值得关注。此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保护边界的厘清》一文也值得关注,作者从立法规范和立法背景出发,探讨合理划分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保护的边界,认为应该明确区分主观明知与过失、把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严格把控对保密义务的解释以及通过“整体评价要素”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
新规方面,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范畴,规范了资金分析鉴定流程,推动分析成果转化为鉴定意见类刑事诉讼证据,为“金析为证”提供了制度依据。
本期精选的三篇学术研究成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张明楷教授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一文,对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做了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将该节犯罪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同时对如何实质理解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和区分虚开行为与出售行为提供方法论。王新教授的《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一文,在辨析和主张骗取贷款罪属于虚假陈述型规范构造的理论基础上,立足于限缩骗取贷款罪适用的共同立场,分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差异性,对骗取贷款罪在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案。罗曦博士的《财务造假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系统分析了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罪数认定、追诉标准、量刑升档以及追诉时效等方面的适用难点。针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作者创新性地提出应以刑事立案日作为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基准,并主张谨慎运用兜底条款以应对日益复杂隐蔽的新型背信行为。
以下为编者团队整理的2025年第4期刑事金融相关资讯内容,敬请各界人士阅读参考。
资讯概览
【知识产权犯罪专题】
【新规】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实务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和工作指引。
【动态】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对2024年度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进行总结,涉及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办案情况。
【案例】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3件,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2件,涵盖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
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5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章】
孙秀丽、陈倚天:《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保护边界的厘清》,《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新规速递】
2025年4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明确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
【文章观点】
1.张明楷:《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财经法学》。
2.王新:《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
3.罗曦:《财务造假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5年第4期。
资讯详情
【知识产权犯罪专题】
【新规】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对2024年度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进行总结,涉及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办案情况。
其中刑事检察工作方面,2024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646件13486人,受理审查起诉13767件33805人;批准逮捕4691件7481人,不批准逮捕2914件5881人;起诉9452件20817人,不起诉1929件5754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44%、21.7%。
1.不断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9%、10.2%,批准逮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3.2%、17.4%。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1796件2933人,起诉3520件755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1959件2962人,起诉3841件8290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279件425人,起诉574件1577人;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336件539人,起诉860件1879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批准逮捕45件58人,起诉94件211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72件131人,起诉91件220人;假冒专利罪起诉1件2人。
2.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类犯罪27368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数的81%,2020年至2024年年均增长18.8%;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3266人,占比9.7%,2020年至2024年年均增长43.5%;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385人;受理审查起诉假冒专利犯罪3人;受理审查起诉数罪或者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783人,占比8.2%。
3.共同犯罪特征明显。起诉侵犯商标权类犯罪的17421人中,共同犯罪14687人,占比84.3%;起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2090人中,共同犯罪1606人,占比76.8%;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的225人中,共同犯罪194人,占比86.2%。
4.扎实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开展监督立案599件,监督撤案684件,公安机关撤案643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221件228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纠正漏捕152人,纠正漏诉1188人;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向法院提起抗诉94件。
5.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11件20950人,适用人数同比上升20.4%,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6.7%。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5415人,法院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14685人,采纳率为95.3%。
【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二 宁波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三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四 杜某飞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五 吴某烽、石某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六 李某伟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七 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案例八 郝某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典型意义】
(二)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3件,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批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较高,二是警示作用较强,三是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
案例一 汕头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侵犯乐高拼装积木玩具著作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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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侵犯著作权罪、刑事
【办案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一审黄浦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专家点评】
案例五 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专家点评】
案例七 范某某制售假冒茅台“特供酒”系列案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专家点评】
(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5年4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2件,涵盖了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
案例九 盗取雅思考试试题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十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本期选取其中涉及刑事的案例5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一 技术秘密有价值不劳而获陷囹圄——元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 “内鬼”窃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王某、戴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三 影视作品受保护侵犯复制必追责——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 国潮品牌树形象检察履职作护航——童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五 网络不是法外地直播带货莫侵权——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文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保护边界的厘清》
孙秀丽、陈倚天
关键词:商业秘密 刑事犯罪 民事侵权 不正当竞争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在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的范围内,具有多重法益共存的特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量刑幅度等进行了全面修改,但同时司法实践中也衍生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民保护边界不清的问题。对此,应在侵权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主观明知、行为类型、保密义务等角度入手,运用整体评价要素方法,明确刑民划分的界域和法域转向的尺度。
【新规速递】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25年4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规范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明确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资金分析鉴定,将资金分析成果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是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公安机关破解执法难题、提升办案质效,符合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方向。
二、规范机构人员建设。资金分析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部省两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类专业化中心,统筹加强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实验室)建设,并加强培训工作,扎实开展资金分析专业人才梯次培养,尽快打造一批资质完备、专业精通、技术过硬的高水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
三、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要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开展鉴定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司法公正。要准确适用《程序规定》及资金分析技术标准、规范、方法,规范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出具鉴定文书、出庭作证等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发展。
四、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各地公安经侦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相关部门警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科学证据支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
https://m.mps.gov.cn/n6935718/n6936579/c10046631/content.html
【文章观点】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
张明楷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体系解释
摘要: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对本节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有真实交易而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票方与受票方都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易但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符合其他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发票,是指空白且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骗抵增值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不成文的目的犯。
(二)《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
王新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诈骗罪 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 直接经济损失
内容提要: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和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要件的司法认定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严重影响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规范构造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基础性问题,从《刑法修正案(六)》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刑法解释和证明责任等方面看,骗取贷款罪有别于贷款诈骗罪,属于虚假陈述型,而非诈骗型,故不应套用诈骗犯罪结构中“陷入错误认识”的逻辑连接点,而应落脚在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需要兼顾刑民交叉问题的平衡,时间节点应确立在刑事立案时,但在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考虑贷款合同一般都附有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措施的特殊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依然将其保留在第二档法定刑适用的情形下,需要立足于基本犯与加重犯的逻辑关系,以“重大损失”的基本犯成立为前提条件,不能“跳档”直接适用,并且借鉴其他司法解释关于“打折条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财务造假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罗曦
关键词:财务造假 欺诈发行 违规披露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中介组织
摘要: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量大幅上升。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在不同阶段实施的财务造假犯罪,罪数、追诉标准与升档标准、追诉时效等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立法原意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重要关联犯罪,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宜以刑事立案日为基准;可谨慎适用兜底条款,对愈加复杂隐蔽的背信行为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构成交叉的想象竞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参与、帮助财务造假涉及的犯罪,两罪的区别适用、两罪与财务造假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适用,要全面考虑中介组织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参与程度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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