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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 Lecture第十五期|车浩:漫谈刑事辩护与刑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5-02-26
作者:
至融至泽
来源:
2025年2月23日上午,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Ronze Lecture系列讲座第十五期“漫谈刑事辩护与刑法解释”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车浩教授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明亮老师与谈。本次活动由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复旦大学法学博士裴长利律师主持。
出席活动的还有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袁国何老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讲师刘赫博士,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亮律师、吴承栩律师、江国强律师、董雪律师,以及来自各岗位的百余位法律同行。

本期嘉宾简介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第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讲座伊始,裴长利律师代表至融至泽全体人员对车浩教授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车浩教授能够莅临至融至泽律所,为大家深入浅出地阐释“决疑术”方法论运用之精妙。

车浩教授从利用权力为亲属促成保险交易进而获得佣金的案例切入,分析了廉洁性说、权力行使公正说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等不同保护法益定位对于认定受贿罪的实质影响,通过对比同样规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利益的贪污罪(《刑法》第382条)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的不同规定,论证了在受贿罪中应当区分财物和获利机会,示范了决疑术对于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作用。
随后,车浩教授指出,在实践中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可以通过其他已经具有确定性解释的法条或案例提炼确定性的规则而解决当前的疑难问题,实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对此,车浩教授以一起走私毒品罪案做了示范分析。车浩教授分析指出,走私毒品罪兼具走私犯罪与违禁品犯罪的属性,走私淫秽物品罪也具有类似属性,而《刑法》第152条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规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入罪条件,具有同样性质的走私毒品罪也应当以此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最后,车浩教授指出,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应当妥当运用“三效合一”思维展开有效辩护,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寻找辩护思路。

与谈环节,汪明亮教授谈到车浩教授的决疑术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非常有意义。律师基于对正义的理解,遵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在疑难案件法律和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如何找到出罪和罪轻的依据是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辩护律师需要通过类比进行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来寻找刚性的、硬性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将其用于说理,会更具说服力。
最后,裴长利主任对所有参加讲座的各界朋友们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并明确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培养和汇聚专家型、研究型律师的精品律所,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机会和大家开展更加深入的交流。
The End
文案 | 武 洋
摄影 | 钱雨薇
编辑 | 王辰卉
审核 | 吴承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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