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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ZE研究 | 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债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6-02-05
作者:
吴琳英律师等
来源:
破产风暴来袭,你的工资和补偿金/赔偿金能“全身而退”吗?
—— 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债权问题
最近很多小伙伴私信问:“公司发不出工资或者公司破产了?我的赔偿还能拿到吗?”企业破产对员工来说如同“寒冬”,最关心的莫过于血汗钱和补偿金/赔偿金。本文旨在为大家分析说明当企业破产时,员工的钱在破产程序中排第几?希望通过本文,让更多劳动者在面临裁员和企业即将破产局面时,该如何权衡与选择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
1. 原则上(不考虑“别除权”)钱的“排队”规则(清偿顺位)
第一梯队(优先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划重点:如果企业破产了但你尚未被辞退,那么你的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可能变成共益债务[1]。
第二梯队(你的钱):职工债权!包括: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划重点:个人账户部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或N+1)(注:N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的范围[2],但对于“1”即代通知金一般不认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1”的性质如何呢?目前有两种认定,一是认为“1”是工资的一部分,一是认为“1”为惩罚性质的赔偿金,即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则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惩罚且劳动者无需提供相应的劳动作为对价,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对于代通知金应当认定为工资,作为职工债权申报更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划重点:你的工资和赔偿金排在第二顺位,比税款还要靠前!但注意,高管的工资可能受限额规定。
第三梯队:社会保险费用(统筹账户)、税款
第四梯队:普通债权
划重点:高管工资超过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属于普通债权[3](延伸:如果破产受理时公司只剩高管了,企业平均工资很高,怎么处理?)、奖金部分(例如绩效奖金、专项奖金、股权激励等;但并非奖金都不能争取列入职工债权,具体还要看实际履行过程以及名为奖金实为工资的认定)、惩罚性赔偿(如按经济补偿金2倍计算的部分)其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2. 哪些钱可能“泡汤”?
风险提示: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第二顺位的钱也可能按比例打折发放。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这个排序会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引入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购房消费者。普通职工债权虽然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但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往往排在建设工程款和抵押权之后,导致清偿率较低。
3. 重点总结与建议
从破产法核心立法目的:保障基本生存权的角度出发,其赋予了职工债权一定的优先顺位,但是在真实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亦存在不能清偿的可能性。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记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记录、解除通知、解除协议等。
异议权:如果对债权清单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划重点:虽然企业破产了,但是职工债权的认定还是存在个体差异的,别沉默!15日内可以提诉讼[4])
如果企业目前还未破产,但彼时走向破产只是时间问题。此时若面临裁员,看了上文后,区分高管、享有非正常收入(工资明显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员工、普通员工等身份角色,相信大家都可以做出更为理智和妥善的选择。
脚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依据该条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也就是“N+1”中的“1”。其适用场景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列三种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此类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纠纷,因此无需经过前置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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